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農用搬運車申領號牌 可合法上路

農用搬運車申領號牌 可合法上路

記者吳佳俊/報導
  花蓮縣為農業大縣,大部分農民均使用農用曳引機、農用搬運車耕作及載運農產品,但仍有部分之農用搬運車未申領合法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行駛道路,因此違反了相關的法規。
  花蓮縣警察局江振茂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規範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事項,以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於101年3月27日修正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農民只要檢具農業機械使用證登記表一式三份、農機之出廠證明或購置農機之統一發票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科(課)辦理,即可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免費用當日即可核發,既迅速又方便,也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申領核發之農機號牌,只要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凡持有自小客車之駕駛執照者即可駕駛該農機搬運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惟其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每小時速度不得超過十公里,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二十公里,行駛中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了避免違反交通法規,呼籲持有農用搬用車之農民,請儘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