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平地原民宗教團體之公有土地可申請保留地

平地原民宗教團體之公有土地可申請保留地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行政院於本(103)年4月14日核定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修正草案,增加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得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主體,相關行政規則於103年5月8日經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修正,平地鄉原住民宗教團體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目前仍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之公有土地,依修正後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申辦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即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申請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原民會林江義Mayaw.Dongi主任委員表示,本次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主要是緣於102年10月22日立法委員鄭天財於院會質詢時之所提之建議,並經原民會進行跨部會協調,及立法委員之協助才能順利地審議通過;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宗教團體於民國77年2月1日以前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供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基於該宗教建築設施對於原住民族而言,為重要之宗教信仰聚會場所,於本計畫修正後即可解決山地鄉與平地鄉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宗教團體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否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之不一致情形;另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受理申請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止,林江義主委呼籲族人務必把握最後申請期限,以確保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