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出售農舍或農地應否課徵房地合一稅規定

出售農舍或農地應否課徵房地合一稅規定

記者張麗英/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果是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花蓮分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如果是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不屬於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按舊制規定,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房地合一稅務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3-8311860轉223張小姐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