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鄭天財、王廷升爭取法院增派語言通譯 可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保障各族群權益

鄭天財、王廷升爭取法院增派語言通譯

可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保障各族群權益 記者吳佳俊/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5日審查法院組織法,立委鄭天財、王廷升針對社會多元族群並考量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對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提出修正,要求地方法院聘任特約通譯以保障被告權益。王廷升表示,法院確有必要增設約聘特約通譯,一來保障自由人權下的每個多元族群,以符合國際兩公約之精神。二來此約聘特約通譯也能造就原住民族或日益漸多的外配相關就業機會,讓同時兼具語言及法學專長者,得以因此發揮其社會功能,期使社會各個族群都能受到保障與照顧。
  現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雖設有通譯之編制,然該通譯並無法因應原住民案件或涉外案件之需求,實有需要約聘特約通譯,因此,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另鑑於我國文字用法,為尊重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權與訴訟權,對於法院組織法裡原條文使用「聾、啞之人」等文字,於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修訂為「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應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5日審查法院組織法,立委王廷升(左)、鄭天財參與討論,提出應依案增聘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