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航港局106年度船運業特定航線疏運申請

航港局106年度船運業特定航線疏運申請

記者吳佳俊/報導
  106-107年度「船舶運送業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作業」為臺中港往返金門港(料羅港區)及蘇澳港往返花蓮港等2條航線,並分別指定2艘及1艘備援船舶,交通部航港局公告補償內容,受理業者申請執行疏運任務,有意申請之業者請於航港局公告期限內(105年9月8日至105年9月21日),備文(函)將該特定航線之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8時-17時)逕送航港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限時掛號郵寄至該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收件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歡迎業者踴躍提出申請。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對於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之船舶運業者將給予補償,其補償內容為(一)自接獲通知後調派所屬船舶,自船舶所在港口航行至執行疏運任務之港口,及完成疏運任務最後一航次,自所在港口航行返回船舶原所在港口所產生之成本。(二)協助機場接駁至港口、港口接駁至當地機場及鐵公路轉運中心之費用。(三)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致無法經營原本固定航線或不定期航線所產生之合理利潤損失。(四)其他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產生之費用:如碼頭租用臨時售票櫃臺、帳篷、流動廁所等設施、設備或其他相關費用。(五)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期間,船舶運送業應向每位乘客收取搭船費用(含保險費),向旅客、車輛收取之費用倘未達特定航線合理營運成本,補償相關差額。
  申請執行疏運任務之船舶運送業所需具備之申請資格、應附文件、資格審查、審查委員會審查事項、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時業者應辦事項,以及公告後未有業者提出申請時之後續作業等相關事宜,可於交通部航港局網站(http://www.motcmpb.gov.tw/)「最新消息」下載公告及「船舶運送業執行特定航線疏運任務作業須知」,瞭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