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 星期五

「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

「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
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
  本報新聞中心/報導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確保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積極維護原住民族權利,特於8日上午12時整,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部落獵人交流對談,同時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的立法意旨,充分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現行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納入自用之規定,常常導致族人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狩獵行為時牴觸法律,這與原基法第二十三條,原住民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資源利用的方式,以及原基法第十九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狩獵之非營利行為相扞格。原民會基於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立場,全力落實原權,保護族人權益,主動會商行政院農委會發布解釋令。
  8日的記者會由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與國立中正大學浦忠勇教授、南投縣仁愛鄉賽德克族的長者姜仁和Iyung Walis、王萬全Sapu Neyung、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主任周敬凡、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共同針對解釋令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影響,以及非營利自用納列野保法第21條之1修正推動情形進行對談。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進一步說明,立法院業於105年4月14日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會議決議,於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增列「非營利自用」等文字,而鄭天財委員、鍾佳濱委員及陳瑩委員也提案將自用納列修正條文,另Kolas Yotaka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也提出維護原住民族狩獵權利的不同版本,特別感謝朝野落實原基法的立法意旨,針對野保法修正的支持,充分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委強調,政府為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傳統慣俗、文化及價值觀,原民會與農委會進行多次協商並達成共識,於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未修正前,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解釋令,以完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法制環境。今天發布的解釋令,係落實原基法立法精神,未來將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逐步推動森林法、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依原基法之原則解釋、適用。

圖:「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原住民族自用權利記者會上,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與長者、教授、立委等來賓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