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紙菸標示有效期限 5月1日生效

紙菸標示有效期限 5月1日生效
  記者張麗英/報導
​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範自本(103)年5月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
​  ​ 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菸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32條之標示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屆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6個月至1年,並沒入違規菸品。同條第2項規定,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該法標示規定之菸品,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菸品。爰自本(103)年5月1日起,如於市面上查獲102年10月31日後製造出廠、進口或販賣之紙菸仍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將依上開規定處罰。
​  ​另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20日修正發布「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2條,並將自103年6月1日起施行。修正施行後已製造或輸入菸品,應依該辦法修正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該辦法修正規定之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如有違法展示或販賣者,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處罰。
​  ​如您對菸酒管理法令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03-8232743,或逕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