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反亞泥還我土地 要縣府移轉登記 環團支援亞泥礦區用地耕作權人楊金香、徐阿金向政府要求土地所有權

反亞泥還我土地 要縣府移轉登記環團支援亞泥礦區用地耕作權人楊金香、徐阿金向政府要求土地所有權

記者張麗英/報導
  11月14日上午,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蔡中岳、研究員黃斐悅陪同位於亞泥礦區用地之耕作權人楊金香女士、徐阿金女士、反亞泥自救會理事長田春綢女士、花蓮環境保護聯盟會長鍾寶珠、台灣原住民族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理事長吳雅雯到花蓮縣政府召開「反亞泥還我土地 要縣府移轉登記」記者會,對於縣政府遲遲不願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已等待40餘年的楊金香及徐阿金一事,表達深切的不滿,並要求縣政府必須在兩個月內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楊、徐。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副處長及代理處長督固‧撒耘代表縣政府接受楊、徐等人的陳情,並於記者會後邀請相關人士進行會談。督固處長表示,原行處之前就曾將秀林鄉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的審查意見退回一次,要求他們重審,但鄉公所及土審會仍然認為楊、徐兩位所提供之相互證明書及民國53年至67年的土地空照圖仍不足認定其有自用耕作滿5年的事實,對此,與會民眾皆質疑秀林鄉公所及土審會顯然置楊、徐權利於不顧,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也質疑,以往的耕作權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僅需有四鄰證明即可,但楊、徐不但互相可以證明有耕作事實,而且也提供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的空照圖來證明土地在當時確實為耕作狀態,是非常科學客觀的證明,鄉公所及土審會的認定實悖於事實且與法不合。
  對此督固處長進一步表示,縣政府認為相互證明書及空照圖都可以被當作是認定自用耕作滿5年的證據,並且縣政府會積極主動在一個月內去訪談在民國50年至60年代居住在楊、徐附近的鄰居及遺族,也會請相關鑑定單位來審視空照圖部分是否真能被判定為耕地,只要有人能證明楊、徐確實有自用耕作的事實,或者空照圖只要能被判定可能或疑似是耕地,縣政府會以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照顧原住民的態度從寬認定,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楊、金。
  另為符合法令規定程序,縣政府依職權主動蒐集相關事證後,還是會將資料交予鄉公所及土審會重新認定並副知楊、金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縣政府會要求鄉公所必須在一定期限(加上縣政府調查時間不超過2個月)依縣政府及訴願決定意旨盡速做出審查意見。如果鄉公所跟土審會仍然一意孤行或行政怠惰,縣政府會依法直接核定將所有權移轉給楊、金。

圖:部落族人發言,三位主要陳情人自前排左二起為徐阿金、楊金香、田春綢。
圖:反亞泥自救會理事長田春綢發言,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代理處長督固‧撒耘接受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