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說明黨團組織運作規則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說明黨團組織運作規則

記者張麗英/報導
  針對報載,國民黨籍議員邱永双有意提起假處分乙事,花蓮縣黨部2日提出說明。縣黨部主委張逸華首先表示,每位黨籍幹部都是黨的重要資產,也是長期為民眾服務的好夥伴,希望在爭議釐清後,每位黨籍同志都能放下心結,一起攜手共進,繼續為黨的發展與花蓮縣民的幸福共同努力。
  日前代表縣黨部列席黨團大會的書記長林盈成表示,縣議會黨團於12月23日發文到縣黨部,要求解釋黨團書記長任期起迄日。所以縣黨部在27日收到公文後,在尊重縣議會黨團自主運作的原則下,並經過相關法規的查核,隨即函覆黨團應依規定盡速召開黨團大會自決。並且在次(28)日由本會書記長親送回函。林盈成說,根據「中國國民黨花蓮縣縣議會黨團組織運作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書記長:一人,任期兩年,以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因此在104年3月16日黨團會議中選舉產生的書記長,任期應自議員就職日起算,亦即103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12月24日止,不因改選日期延後而影響起迄日。這也是一般社團、法人運作的常理,斷無爭議。
  另外,有關臨時會議適法性的問題,在「黨團組織運作規則」第六條第二項也有明文規定「經黨團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隨時召開」,並未明定只能由書記長召開,連署發起人張智冠發函請求縣黨部列席黨團臨時大會亦有所本。而黨團的最高決策機關是黨團大會,黨團的組織運作與章程修正,僅需報上級黨部「核備」,不需要黨部「核准」,這也是合乎民主精神與尊重黨團自主的重要原則。
  此外,有關本次縣議會黨團大會所通過,關於所屬成員資格與除名的相關規定是否牴觸「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的部分,經查該條例,其中僅有黨團組成人數之規定。縣議員是否加入政黨黨團,均屬個人意願或各政黨內規。縣議員若受到黨團除名,也未影響該議員身分與職權之行使,因此黨團規定與該組織自治條例應無牴觸。